“马某某”报道一字之差的职业伦理警示 5月3日上午9点许,一则“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对涉嫌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人员马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新闻,一度成为网络围观和猜测的热点。这不仅因为新闻中涵盖了满足人们好奇心理的“国家安全”“网络谍战”等新奇性、趣味性元素,还因为这条简短的新闻中使用了“杭州”“网络”“马某”等具有可能引起联想指向性的标签,使这条简短新闻的新奇性、显著性大增。也因为这些标签和杭州一位知名网络人物的巧妙“耦合”,使一些互联网公司的股票出现短时间大幅下跌。
众多媒体转载了这一新闻,很多新闻资讯客户端,做了push,其中提及“马某某”处皆为“马某”。 尽管事发不久后,相关跟进报道的媒体澄清了新闻中的“马某”并非大众联想中的“马某”而是“马某某”,首发媒体也更新了报道,但是,新闻引发的舆论猜测、股市震荡,以及对在新闻报道中“躺枪”人员产生的社会影响却不是简单修改一个字能够挽回的。这使我们有必要思考一下,一个看似简单的新闻“失误”的职业伦理问题。 1、专业精神和服务是职业伦理的重要方面 职业伦理不仅仅体现在职业规范、道德条款上,也体现在专业精神和专业技能上。具备专业素养,具有专业精神,体现专业能力,是做好任何一个职业的基础,也是职业伦理要求的重要方面。 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中能够按照专业规范采写报道新闻、体现专业水准,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准确,是新闻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就明确提出了“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做到“业务精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及“努力到一线、到现场采访核实”等专业技能要求。 在“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的报道中,一些媒体记者、编辑在专业精神和专业水准上存在以下具体操作失误。 1.违反隐藏和精简信息不能引起歧义原则 在涉及国家安全和一些重大有组织案件的新闻报道中,隐去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和信息,并不只是出于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而是出于安全和相关案件侦查的需要。毕竟将一个有上下线、有组织的案件中某一个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直接公开,会起到给危害国家安全组织及其相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作用。这本身也是一种泄密,甚至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甚至并不公开报道,也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在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报道中,隐去涉案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尽量减少案件详细信息透露,符合国家安全案件非必要不公开的惯常做法。但是,媒体在报道中在隐去涉案人员姓名等信息过程中,应该遵循信息传播能精简尽量精简,但不能因为精简引起歧义的原则。这个原则,也是编辑出版工作在信息加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报道中,如果国家安全部门出于安全教育需要,主动公开违法案件人员信息,提供的姓名是“马某某”,新闻媒体在采编过程中,出于能精简尽量精简的需要,故意删除“冗余”信息,将“马某某”精简成“马某”,那么,媒体就应该考虑这种精简是否会引起歧义。比如我国在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应省略。”比如“9亿~16亿”,不能写为“9—16亿”。 如果国家安全部门提供的涉案人员姓名就是“马某”,媒体如实报道,没有删减,则另当别论。 2.有违出现失误及时更正道歉原则 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在“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新闻报道过程中,如果不是安全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准确造成的,而是媒体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媒体在发现失误之后,不仅应该及时更正,而且还要及时发表道歉说明,而不是悄悄自己修改完事。特别是对于这样造成舆论和股市重大影响,对于因自身原因给予无关人员造成重大伤害的失误,更应该在更正同时,及时公开道歉说明。 一般来说,更正道歉除了遵循及时消除影响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更正错误,还要遵循对等的原则。要求更正道歉要在版面、时段等方面,在传播效果上能够起到与错误信息对等的效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消除错误信息的负面影响。 3.缺少新闻报道交代信息源的专业习惯 按照传播学的有关原理,交代信息源有利于提高信息的可信度,也有利于受众甄别判断信息的真伪和价值。在新闻实践中,应该以交代信息源为原则,以隐蔽信息源为例外,例外需要有充分理由。因此,除了因为保护信息提供者的需要故意隐去信息源,公信力强的权威媒体都会在新闻报道中主动交代信息源。这种做法,除了便于受众判断信息价值,也有利于在信息出现失实的情况下,对记者起到一定的缓冲保护作用。当然,即使因为信息提供者造成的失实,新闻记者仍然要承担责任,因为记者本身就有核实信息的义务。 在“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报道中,如果首先报道的媒体,在报道中交代了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就是“马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记者报道的失误责任。但是,报道新闻的媒体没有交代信息源。 2、维护新闻真实性,体现社会责任是新闻伦理的基本要求 真相原则、责任原则、独立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被认为是新闻传播伦理的基本原则。“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报道,除了在专业水准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偏差、失误,在新闻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上,也存在不足之处。 1.违背新闻伦理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原则是新闻伦理的基本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在新闻报道中做到真实、准确是新闻伦理的基本要求。“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报道,虽然仅仅错了一个字,但是“马某某”和“马某”却相差甚远。一字之差的社会影响,并不是简单一个新闻要素不准确这样一般性的新闻失实可以相提并论的。 新闻记者和媒体编辑理应考虑到受众误读“马某”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格外加强信息的核实和审查工作,做到真实、准确,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但是,采编人员并没有真正尽到这样的责任。 2.违背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的社会责任原则 新闻报道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尤其不能为了点击量,为了流量,为了“变现”,而置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不顾。 在“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的报道中,由于首发媒体没有发布道歉说明,我们无从知道是媒体故意为了流量,故意为了引起受众联想提高点击、转发量,进而实现“眼球经济”,将“马某某”有目的地错成“马某”,还是因为信息源提供的就是“马某”,媒体只是承担核实不足的原因。但是,不管哪样,媒体都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应该考虑到“马某”二字在这样的新闻中可能带来的巨大影响。如果是有意为之,性质更为恶劣。 3.没有尽到最小伤害原则 “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报道的失误,显然给本来与案件无关的“马某”以及“马某”相关的互联网企业、以及“马某”互联网企业的众多股票持有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但是,事件发生后,首发错误信息媒体及转发错误信息的众多媒体,不仅没有尽到信息核实责任,预料到这样报道可能给相关人员、企业造成伤害,而且事后均没有主动公开道歉,更罔提弥补损失。没有履行新闻报道最小伤害的伦理义务。 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学者在其合著的《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一书中提到的媒介公正的五个伦理学准则之一是“像爱你自己一样爱你的邻居。”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像爱自己一样爱护新闻报道的相关人员。在“马某某”危害国家安全报道中,如果新闻工作者能够“象爱自己一样”为新闻报道可能波及的相关人员考虑,那才能真正将新闻报道的伤害降到最小。 3、不因一字之错留下伤害和遗憾 没有专业的服务,空谈职业理想,反而会严重危害职业伦理。一个职业如果人人都努力把职业工作做好,而不是空谈职业道德,这个职业最终会成为一个有伦理操守的职业;一个职业如果人人都高谈职业操守,但是却不愿把本职工作做好,这个职业最终也会沦落成一个被社会诟病的职业。 在新闻伦理建设中,我们不妨在提倡新闻职业精神、社会道义和责任的同时,首先把新闻报道的基本“手艺”做到极致,从最基本的准确性和专业规范做起。哪怕是“马某”还是“马某某”相差的一个字也必须做到经得起推敲。 “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新闻工作者要应该知道自己的新闻报道对社会和个人产生的影响,慎重用好自己的“笔”,真正实现“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社会责任。不因一字之错,给自己、他人和社会留下遗憾。 (作者陆高峰为浙江理工大学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雷昱为浙江理工大学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