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民族宗教问题 民族宗教问题是编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不重视,就有可能出“大事”!下面针对《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所列内容,逐条说明。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回回”本身并不是污辱性的称呼,有人认为来源于“回纥(回鹘)”。“回回”在历史上是回族人的通称,比如李维汉写的《长期被压迫与长期奋斗的回回民族》《回回问题研究》。回族人自己也认可这样的称呼,也自称“回回”,比如一些回族人开的清真餐馆叫“老回回餐厅”。但在特定场合,“回回”有污辱性,这类似于“支那”这个词(关于“支那”,以后再讲)。在书稿中,尽量使用“回族人”或“回民”这样的规范称谓,但在某些场合仍可使用“回回”,且不含污辱性。
此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这一点务必注意,即使在小说、话剧等文学作品中也不要使用,参见“百名蒙医状告《大宅门》主创人员”事件。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这里顺便提一下,摩梭人的“走婚”习俗和藏族的“天葬“习俗,不可用文字和图片的形式详述、展示其过程和细节。如果去当地旅游,也要尊重当地的习俗。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高句丽”“高丽”“朝鲜”虽然有关联,但并不等同。 “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如穆罕穆德·阿里(拳王)。 “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也不要用“回教”,而是统称为“伊斯兰教”。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穆斯林不吃猪肉是服从真主的命令。《古兰经》认为,禁食猪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猪是“秽物”,“确是不洁的”。《古兰经》中提到:“血、猪肉、自死的、以及未以真主之名宰牲的,不可食。”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信仰和法律的源泉,是穆斯林行为的最高规范。《古兰经》上规定禁食,所有穆斯林就应该遵守这些教规。稿件中绝不能出现与此相反的说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充分尊重穆斯林的信仰和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