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虽小 规范使用事大——从是否使用顿号的一种情形谈开来 近日,我带着一名年轻同事审稿子,审的是一篇领导讲话稿,按惯例,打算在领导讲完话后,以工作通报的形式正式印发。这篇稿子中,有几处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在供领导讲话时使用的版本中,并列成分之间都加有顿号,我在审核印发版时逐一删除。 这位年轻同事姓梁,学中文出身,和我一样长期从事文稿工作,有文字上的“洁癖”,有注重格式、规范排版的“强迫症”,也有“吹毛求疵”的习惯。看到我这样改,小梁当即提出异议。他说:“前不久,我到某综合部门校对一份即将印发的文件时,也遇到了这种情况。当时,我的意见是不加顿号,但负责政策法规审核的一位同志让我保留顿号,说这是他们的统一要求。” 我不解地问:“他们这样要求有依据吗?” 小梁说:“据那位同志介绍,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对照法律文本中同类情形的用法,比如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高于一切,制发公文应当向法律文本尤其是新出台的法律文本对标看齐。二是对标上级机关印发的文件和领导讲话。” 我说:“这样做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不符,也与出版物的《标点符号用法》不符。” 我这样说是有底气的。《国家标准应用指南(GB/T9704-2012)》出版后,我一次就买了两本,一本放在办公室的案头,一本放在家里的书桌上。这本工具书,我不敢说背得滚瓜烂熟,至少学得还是比较认真、细致的,各种常见常用的格式规范,基本做到了了然于胸。这个《指南》的“标点符号用法”中明确指出: 4.5.3.5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示例1:“日”“月”构成“明”字。 示例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示例3:《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2016年,《人民日报》以《新版你用对了吗》”为题,公布了8种标点符号的新用法,其中也包括上述不用顿号的情形。《人民日报》是我们党中央委员会的机关报,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其公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人民日报》认可和公布这两种不用顿号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公开出版物的“标准用法”。由此看来,无论是“红头文件”,还是报纸杂志,在顿号的用法上标准是统一的,这也是应该的。 问题是,对于上述情形是否使用顿号,很多报纸杂志并不统一,不少法律文本中的用法也与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人民日报》公布的用法不一致。比如,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人民日报》和《半月谈》中的文章是不用顿号的,但《求是》中则使用顿号。又如,《民法典》中有这样的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同一个顿号,同一种情形,既然存在“用”与“不用”两种截然相反的用法,到底应以哪一种用法为准?我们该以法律为依据,还是以“国标”为依据呢? 在我看来,法律高于一切,这是就其位阶来说的,更是就其效力来说的——其位阶之高,应当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看,不同体系之间不好简单作比较,就像党章和《宪法》分别处在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分别是从严治党和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不能说谁高于谁;法律的效力之高,“高”的是其强制执行力,并不是什么都高,就如《民法典》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具有最高效力,但在标点符号的规范使用上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也未必就能代表最高水准。 关于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是有法从法、有规从规。在没有专门法对标点符号的使用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标准就是最高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赋予了相关部门制定和推进实施标点符号使用标准的职权。法律不是公文,但同样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需要借助公文来颁布;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同样应遵循国家标准的相关规范,努力成为规范使用标点符号的高质量样本。 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是专业标准,法律的专业性与这个标准的专业性不是一回事,或者说各有各的专业性。尽管法律文本在使用标点符号上是比较严谨和审慎的,但法律文本并不是关于标点符号使用的标准文本,也不具备取代或矫正相关规范的功能。我们对法律文本中标点符号的用法,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简单参照。把法律文本作为标点符号使用的最高参照样本,实际上是对法律功能的一种误读。 现实中,的确有很多“大机关”的“红头文件”、正式印发或公布的领导讲话,在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加有顿号。这一与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相违背的现象,我也早就注意到了。如果是出于方便领导念稿时断句的考虑,在这种情形中使用顿号,可以理解,我也经常这么做。但如果是正式印发的文件、讲话,应该按标准用法来使用标点符号,否则制定和发布这样的标准就失去了意义。 我们经常讲“对表对标”,这需要对最精准的“表”,最权威、最专业的“标”。标点符号是通用工具,在用法的规范性上,全国上下必须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各级各地各单位都要自觉对照、严格执行这套标准,否则就会乱套。古人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春秋《管子·明法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核心只有党中央的核心,看齐只能向党中央看齐,不能层层讲“核心”、层层喊“看齐”。这说的是同样的道理。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执政和行政的重要工具。公文的格式要规范统一,庄重得体,以保证党政机关公文特定效力的发挥,体现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我从《国家标准应用指南》“前言”部分照搬的原话。 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仅体现为统一规范的制定,更体现为统一规范的执行。在执行上,“大机关”“大领导”更应带好头,政策法规机构更应带好头。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已发布多年,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乃至公文格式的很多方面,有规范不执行,有标准不遵从,甚至各行其是、另立标准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会误导下级机关和从事文字工作的同志,让他们无所适从,甚至出现各级各地各单位不统一的乱象,影响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个顿号事小,标准统一事大,规范使用事大,上行下效事大。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标不遵”与“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属于同样的性质,都是对政令的轻视、对秩序的破坏。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