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制订和制定”的另类标准 一直以来,对“制订”和“制定”的区别,争议不断。笔者在某知名数据库里检索后发现,对二者的讨论有几十篇文章,其“热度”可见一斑。笔者通过考证并参考各方观点后,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参考。 《现汉》对“制订”的解释是:“创制拟定:~计划。”对“制定”的解释是:“定出(法律、规程、政策等):~宪法|~学会章程。” 对二者的区别,目前主要有两大观点,一是根据搭配对象重大与否而定,暂且取名“对象说”,基本依据是《现汉》对二者的释义。另一种按时态区分(“时态说”),认为“制定”侧重于“定出”,强调动作的完成,即完成时;而“制订”则侧重于动作的过程,即进行时或将来时。 细究后发现,上述观点都有模糊地带,或者说与实际应用有出入。比如,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出台规章制度,并非法律法规,按“对象说”应该用“制订”。但在《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董事会职权中,有一项是“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方案、计划的出台,按“时态说”都是将来时,应该使用“制订”,但使用的都是“制定”。如:“制定本规划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 综合上述观点和相关资料,笔者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制定”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创制法律、法规、规程、政策、条例、规划、文件、命令、决定、路线等,创制的对象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无关时态。如:“农村农业部将加快推动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 2.“制定”也可用于其他组织和集体创制短时间内不会改变、能直接产生效力的文件或制度,与时态无关。如:“公司董事会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制定校规”。 3.“制定”还可以用于已经实施的工作计划、方案等。如:“按年初制定的方案实施”。 4.“制订”主要用于其他组织、集体、个人准备创制或已经创制但有变数的计划、方案、条约等,主要与“计划”“方案”搭配。如:“制订学习计划”“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