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禁止中介进小区——由一篇争议“通知”引发的思考 这是一则引发一定争议的通知,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房价涨的慢怪中介”。如果从公文写作角度探讨,这篇短短84个字的通知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一是超越权限发通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并非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一般而言无权限制他人出入小区,这份通知明显侵犯了涉事中介公司的权益。同时,尽管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有压低业心理价位的意愿,但最终挂牌价一定是业主同意并授权的。可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超越了权限发布此通知,本身属于违规行为,“暂时禁止我爱我家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工作”的决定更不会产生效力,不会发挥任何作用,最后只能以“撤下”收场。因此,例文启示我们,在拟写通知时,务必要在职权范围内行文。 二是文种使用错误。通知一般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主要包括批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周知性和事务性通知、会议通知等类型。例文中,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中心与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没有隶属关系,不是上下级单位,显然不能发出批示性、指示性或会议类通知,而事务性和周知性通知一般在同一单位内互相周知或者执行的内容,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使用通知错误。在实际工作中,通知、公告和通告容易混淆。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这三个文种在内容属性、告启范围、使用权限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在使用时应当严格予以区分。结合例文内容,笔者认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可以选择通告形式予以告知,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是用语不严谨。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不禁止房屋中介进入小区的理由是“业主投诉中介公司有故意拉低小区房价,污蔑小区品质生活的嫌疑”,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有三层含义,一是拒绝理由仅仅是“嫌疑”,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二是“嫌疑”来自业主的投诉,理由过于主观,并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三是理由的主体是故意拉低房价、污蔑小区品质生活,而现实是房价的高低取决于市场和供需双方,中介因素微乎其微,同时小区品质并不会因为房价的高低而发生改变。虽然通知中仅用“核实”二字一笔带过,意图说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做过调查,但是仍难以改变因“莫须有”的理由做出禁止房屋中介人员进入的事实。所以,在行文时务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文章就失去了生命力,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最终将会变成“一纸空文”。从相关报道中可以印证,此通知发布后,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中介人员仍然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小区,用实际行动打了发文者的“脸”。 四是格式不规范。一般来说,通知应该有主送机关或者主送人,换言之就是通知事项由谁来执行或通知内容针对的是谁。从例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此通知是专门针对我爱我家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的,但是行文时缺少了明确的主送人,出现了缺项的问题。同时,“暂时禁止”的说法略显不妥,通常情况下,发布通知应当明确规定时限,如果不便明确规定的,也会给出大概的时间范围。例文中用“暂时”来代替时间范围,给人一种无限期的错觉,如果真的无限期禁止入内,业主需要中介参与房租交易时,会造成很大的不便,最终会成为“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例文提示我们,通知格式务必要规范,这是最基本的行文要求。 作者:紫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