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公文写作中的“误区” 当下,公文写作中存在种种“误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误区一,公文写作没什么“学问”。毋庸置疑,公文写作是一门新兴学科,科学的理论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但不能据此认为公文写作没什么学问。什么是学问?学问是指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系统知识。并非只有高深难懂的才是学问,通俗易懂的公文写作知识同样是学问。 误区二,公文写作可现用现学。公文写作浅显通俗,确实可以现用现学,但是笔者不提倡现用现学。这就要说说素养(修养、学养)问题了。素养(修养、学养)强调的是“平时养成”,如果现用现学,就不能说有素养(修养、学养)。实际上,很多知识都可以现用现学。比如,历史就可以现用现学。难道因为历史可以现用现学,历史专业的学生就可以不学历史吗?笔者认为,一个人除了具有一定的学历,还要具有一定的素养(修养、学养),否则,这个学历就是含有水分的学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本科有关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就要学习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课程,锻炼公文写作能力,为毕业以后从事有关工作奠定基础,千万不能等到毕业以后现用现学;如果毕业以后现用现学,就会给用人单位留下没素养(修养、学养)的印象。 误区三,公文写作没什么讲头儿。这种误区的存在,导致高校有些教师不愿承担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课程,或在承担公文写作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备受煎熬、苦不堪言。如果说误区一和误区二是他人对公文写作的轻视,那么这种误区就是任课教师自身对公文写作的轻视。实际上,公文写作并不是没什么讲头儿,而是大有讲头儿,关键要看任课教师会不会讲、肯不肯下功夫讲。 误区四,学了公文写作知识,就能写好公文。这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公文写作需要经历输入信息→处理信息→输出信息三个阶段。学习公文写作知识仅仅属于输入信息的阶段。尽管这个阶段非常重要,但公文写作知识仅仅是要输入的信息之一,写公文还有其他知识要输入(如专业知识、百科知识、本单位的有关情况等)。试想,仅仅学了一点点公文写作知识,怎么能写好公文呢? 误区五,有了公文模板,就能写好公文。这也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公文写作需要文内功夫和文外功夫、表层功夫和深层功夫、快功夫和慢功夫。公文模板可解决结构问题、格式问题,属于文内功夫、表层功夫和快功夫。有了公文模板,只能模拟、模仿。要想真正写好公文,没有文外功夫、深层功夫和慢功夫是万万不可的。 误区六,只有秘书专业毕业的人员才能写好公文。事实并非如此。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毕业于非秘书专业(包括理工科专业、其他文科专业等)的人员同样能写一手好公文。结论是:公文写得如何,与所学专业并无多大关系。 误区七,写公文不需什么文采。诚然,公文确实不像文学作品那样需要文采飞扬,但这并不等于说公文就不需要文采。无论是公文还是文学作品,语言运用都要求简洁、准确、生动。要做到生动,就需要一定的文采。古代的公文,特别是明代之前的公文,由于有文采,因此往往被当作文学作品来阅读和欣赏。即使是当代公文,也不乏讲究文采的例子。比如,“今年政府要有新作为,重点要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不能法外施权。另外,还发现国家部门授权地方政府审批的事项1200多项,今年要砍掉200多项,不能像开车一样,松了手刹,还踩着脚刹,明放暗不放。”(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答中外记者问)一个生动的比喻,给这段文字增添了文采。 误区八,完全参考借鉴上级机关的公文。在公文写作过程中,有些单位经常会这样做:找来有关的上级机关的公文,参考借鉴。理由是:上级机关的公文质量较高。从总体上看,上级机关的公文质量确实高,但也难免出现问题。如果上级机关的公文质量没问题,那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参考借鉴的上级机关的公文质量有问题,那岂不是以讹传讹误入歧途?可以说公文质量有风险,参考借鉴需谨慎。 误区九,完全参考借鉴公文写作著作或教材。在公文写作过程中,有人经常会借来或买来一些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著作或教材参考借鉴。理由是:书上说的肯定没错。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想法。2007年3月-2008年3月,笔者曾对2001年1月-2008年3月出版发行的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著作或教材做过质量调查。结果发现:这期间出版发行的近200种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著作或教材100%存在质量问题,最少的1处,最多的74处。这样的著作或教材,你还敢参考借鉴吗?笔者认为,法定公文的写作要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法”。 误区十,用2012年7月1日之前的公文作范文。在公文写作著作和教材中,或在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课程的课堂上,经常会看到或听到,有些编者或任课教师用2012年7月1日之前的公文,甚至是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公文作范文。由于这些公文年代久远,有些编者或任课教师竟不好意思露出这些公文真实的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大都以“×年×月×日”的形式出现)。这是一种偷懒的表现,也是对读者或学生不负责任的表现。2012年7月1日之前的公文,只能是当时的“经典”或“范例”;由于公文写作规范的变化,它们已不适合作今天的范文了。 误区十一,张冠李戴。即在公文写作著作和教材中,或在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课程的课堂上,把某一类机关的公文当作另一类机关公文的范文去讲解。比如,有些编者或任课教师在写(讲)党政机关的公告时,用人大机关的公告做范文;在写(讲)党政机关的命令(令)时,用军队机关的命令(令)做范文。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会严重地误人子弟。要知道,同一文种在不同类别的机关中用途是不完全相同的。 误区十二,范文与理论不符。在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著作和教材中,或在与公文写作有关的课程的课堂上,所举范文与所写(讲)理论不符,不能自圆其说。比如,有些编者或任课教师在写(讲)决议时说,决议正文“前言”和“决议事项”之间常常用“特作如下决议”等习惯用语承上启下,结果所举范文却没有这个承上启下的习惯用语,“前言”之后另起一段直接进入“决议事项”部分。这样的范文不仅起不到示范作用,反而会误导学生。 误区十三,新瓶装旧酒。有些公文写作著作或教材,在题名上标榜“最新”或“新编”,或在封面上、内容提要中标榜“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编写”,但在书中的字里行间,经常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痕迹。这种新瓶装旧酒的行为同样会严重地误人子弟。 误区十四,公文写作著作或教材出版得越早越有价值。公文写作理论与其他学科的理论有点不太一样:其他学科的理论,提出的越早往往越有学术价值;公文写作理论特别是法定公文写作理论却反其道而行之——谁的著述越新(新到与现行的公文处理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同步)就越有现实指导意义。笔者建议,学写当下党政机关的公文,原则上不必去看2012年7月1日之前出版的公文写作著作或教材。 误区十五,公文写作规范只有一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全国性公文处理法规除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外,还有《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2005年10月2日中央军委主席令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2012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2012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总工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6年3月1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并施行)、《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2004年1月7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发布并施行)。 误区十六,《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只适用于党政机关。仅从题名上看,这二者似乎只适用于党政机关,但请不要忽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也不要忽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这里的“其他机关和单位”,既包括已有公文处理法规的人大机关、军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会机关和妇联机关,也包括没有公文处理法规的政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除工会妇联之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何理解这两条规定呢?第一,没有公文处理法规的政协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除工会妇联之外的其他社会团体,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第二,已有公文处理法规的人大机关、军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会机关和妇联机关,按本机关的公文处理法规执行;其他机关单位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